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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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经开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