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3055号

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益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洋山国贸大厦A-1220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元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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