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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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311.78元,并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