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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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世佳工商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9)冀0191执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