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世佳工商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9)冀0191执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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