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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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308.38元及利息1195.6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服务费2536元以及逾期后的利息、罚息(逾期后的利息、罚息,以26308.3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服务费和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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