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 石家庄诺源广告有限公司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 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广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星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支付广告位租赁费38000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信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计400.5元,由被告河北星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