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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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42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资兴市司法局应拨付给被申请人***、***的用于资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资兴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资兴市远程调解指挥中心)1、2、3楼的装修款、资兴市社区矫正中心的装修款24342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2434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6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