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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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路的门面【产权证号:(2020)资兴市不动产权00××××号,面积:111.22平方米】、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东江南路的门面【产权证号:湘(2020)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号,面积:36.5平方米】、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东江南路延伸路1-201门面(产权证号:资房私字第5××**,面积:30.4平方米)、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东江南路延伸路1-202的门面(产权证号:资房私字第4××**,面积:44.75平方米)、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东江南路延伸路1-301的住宅(产权证号:资房私字第4××**,面积:81.06平方米)、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东江南路延伸路××××的住宅(产权证号:资房私字第4××**,面积:78.93平方米),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