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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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5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食品站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湘(2020)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号、湘(2020)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82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