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钻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锦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锦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科钻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35000元及违约金41750元; 二、被告广州锦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科钻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SWDM15旋挖钻机一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0.75元,由被告广州锦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科钻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