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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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李彩华于2018年9月5日与***签订的《南安市房地产赠与契约书》中关于***将其享有的位于南安市地下车位的共有财产份额转让给***的约定;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不动产中原属***的共有财产份额恢复变更登记在***名下; 三、驳回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计112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