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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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寅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置寅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营运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置寅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营运服务费1,594,989元; 三、被告上海置寅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未于本判决期限内返还上述营运服务费,则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偿付原告以上述营运服务费为本金,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5元,减半收取计9,5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置寅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