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就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8年7月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房屋租金430,056元;

三、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停车位租金20,148元;

四、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活动设备使用费16,858元;

五、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80,243.90元;

六、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停车位占有使用费18,644元;

七、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活动设备占有使用费15,576元;

八、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楼房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房屋租金、停车位租金及活动设备使用费共计467,062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4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九、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90,330元;

十、对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二至第九项债务时,被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应承担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债务金额667,665元范围内的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9.94元(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52元,其余7,547.94元由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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