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欧达光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欧达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县大合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38879.61元及利息;

被告江苏欧达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县翔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68524.91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随县大合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原告随县翔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收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7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江苏欧达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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