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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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民初74号 原告:大冶市连鑫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细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旭,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晓,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 原告大冶市连鑫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大冶市连鑫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冶市连鑫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