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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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余梅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透支使用的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本金472285.37元及其利息[截止2020年7月1日,利息83589.05元;2020年7月1日至逾期金额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该借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自动调整)计算利息,并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二、被告***、徐基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9元,减半取整收取计4680元,由被告***、余梅莲、***、徐基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