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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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2105263股抵偿给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债金额为2400万元。 二、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017544股抵偿给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债金额为8000万元。 三、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4561股抵偿给***,抵债金额85万元。 四、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9394184股抵偿给***,抵债金额10709.3698万元。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时起转移。 五、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