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2105263股抵偿给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债金额为2400万元。

二、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017544股抵偿给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债金额为8000万元。

三、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4561股抵偿给***,抵债金额85万元。

四、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9394184股抵偿给***,抵债金额10709.3698万元。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时起转移。

五、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7-22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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