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8880.44元并支付其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按年利率9.58%计算,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按照年利率14.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49208.50元从中扣减); 二、被告***、***、***、***、***、*** 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790万元的机器设备及价值不低于700万元的存货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90元,由被告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