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健身费用2,712.50元; 二、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71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应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力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