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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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9,451.2元,以及以69,451.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案件受理费2,292.27元,由原告***负担691.29元,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负担1,60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6-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