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4207号

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大汉巨龙家园10栋。

负责人:胡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亮。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原告大汉物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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