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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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