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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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晓飞服饰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财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民县财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始至2018年9月11日止,按约定年利率7.125%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0.6875%计算,并扣除被告天时泰纺织公司已经支付的113501.5元)、复利(自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惠民县财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惠工商抵登字(2016)001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70元,减半收取21385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晓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