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江杨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就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新杨湾科创产业园区内C2-1F-2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免租期房租55,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500元,该款以***已付的押金抵扣,即押金不再退还;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返还押金、代办营业执照费等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