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6400元、利息454.4元及其后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9元,被告***负担17.8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2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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