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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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7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利息为15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原告***已预交253.75元),减半收取98.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