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7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利息为15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原告***已预交253.75元),减半收取98.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