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4077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407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项; 三、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始至2018年11月5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1,530,942.08元; 四、驳回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12元,由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7,086元,由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6,832元、由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2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