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1625执1141号

信哨飞:

你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6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二O二O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人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10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0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朱莹联系电话:15703******

联系人:罗先强联系电话:15703******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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