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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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1625执1141号 信哨飞: 你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6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二O二O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人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10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0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朱莹联系电话:15703****** 联系人:罗先强联系电话:15703******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