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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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 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截止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52172.97元,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对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钢筋延伸机、冷拔丝机、钢筋调直机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对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对被告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00××51、00××52、00××53、00××54的房屋和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10)第281883、28188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4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计25150元,由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