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元、物损费10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残疾赔偿金46,025.5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4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预付的348元,可在上述钱款中抵扣)。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02元,由原告***负担598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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