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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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顺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和衣物损,共计113,922.8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248.96元; 三、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1,062.2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2元,由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