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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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11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二、三、四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35,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吴江支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305元,由被告***、***、***负担116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