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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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的“星空购物中心”B-402单元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赁保证金217,503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39,390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20,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共计286,89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101,27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装修等损失合计14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址房屋的房屋使用费1,868,443.40元,物业管理费347,945元,共计2,216,388.4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址房屋水费3,352.50元、电费87,161.80元、煤气费11,214元,共计101,728.3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779.7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20.3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4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676.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71.8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995.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687.6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0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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