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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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的“星空购物中心”B-402单元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赁保证金217,503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39,390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20,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共计286,89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101,27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装修等损失合计14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址房屋的房屋使用费1,868,443.40元,物业管理费347,945元,共计2,216,388.4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址房屋水费3,352.50元、电费87,161.80元、煤气费11,214元,共计101,728.3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779.7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20.3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4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676.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71.8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995.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687.6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0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