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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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61363元; 三、解除原告***、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404.08元,由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