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0,182.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3,747.50元,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50元;鉴定费3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款共计32,1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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