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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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01民初1841号 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梅,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肖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