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思启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100元; 二、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启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被告上海源涞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