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执恢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与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960万元、利息98839.04元、2017年4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杨凌示范区XX路以西、滨河路以北、康誉药业以南、土地证号为:杨某某(2013)第15号(面积为2656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房产,证号为杨房权证2014字第**345号(面积为8622.62平方米)的房屋和证号为杨房权证2014字第**344号(面积为2066.89平方米)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依法拍卖,杨凌鑫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7559016元竞得,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回1659441.66元。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600000元、利息1174358.57元、罚息3341600.61元、复利602911.28元、诉讼费14000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90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585412.55元,共计26539784.01元。扣除本院执行费97000元,剩余2581673.65元支付杨陵区人民法院用于支付看官守人员工资、电费、及清理现场费用和解决相关涉奥凯电缆公司案件。 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陕04执恢1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