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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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69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625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评估费210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脐橙树损失3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共计8035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原告***负担34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