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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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62×××17内及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单独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229849号,建筑面积109.5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财产保全的限额为1,000,000元; 四、查封案外人陈洪荣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屋(产权证号:简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1.3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