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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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