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华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尚欠款项5万元,并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宜宾蓝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尚欠被告***所在的宜宾市华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支付原告***尚欠款项35万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后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2元,减半收取计4341元,由被告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7元,被告***负担498元,由原告***负担756元。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判决书所载明内容,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