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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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6,351.53元及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4.8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负担203.30元,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