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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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76,247.09元; 二、被告上海大话嘻游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72,617.70元; 三、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大话嘻游娱乐有限公司、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装修保证金60,000元、管理费押金51,043.50元及项目管理费11,600.80元,合计人民币122,644.3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40元,减半收取8,020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8元,由被告***负担4,839元,由被告上海大话嘻游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2,393元,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大话嘻游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所负之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