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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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所有的闽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 二、冻结***在南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来舟支行存款40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