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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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