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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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13.05万元,并自2018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缴的176,8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上诉人***预缴的17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8-20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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