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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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13.05万元,并自2018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缴的176,8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上诉人***预缴的17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7,047元,被上诉人***负担149,7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