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25087.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自实际欠款之日起据实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公告费46元,合计174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本院,被告***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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