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安盟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安盟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5.00万元,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2月7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2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12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3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4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55.00万元借款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4.00元,由被告兴安盟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