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3125‰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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